秦火火因寻衅滋事等罪获刑3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

2014年04月17日11:34  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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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网北京4月17日电 (记者 于立霄)备受关注的秦志晖(网名“秦火火”)涉嫌诽谤、寻衅滋事一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: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,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。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会上诉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,秦志晖分别使用“淮上秦火火”、“东土秦火火”、“江淮秦火火”、“炎黄秦火火”的新浪微博账户,或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篡改不实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却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、张海迪等人的负面评价。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4100余次。

  2011年,7·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,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,提高网络关注度,使用“中国秦火火_f92”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,称原铁道部向7·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。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,评论3300余次。

  法院查明,秦志晖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或无中生有,为其本人捏造、编造;或信息所涉及内容有一定来源,但经秦志晖进行过实质性篡改;或虚假信息虽曾在网络上流传,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网络上予以散布。

  法院指出,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,对信息真实性不仅未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,反而一贯捏造、编造虚假事实,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,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、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秦志晖无视国法,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,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,且系诽谤多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;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,在信息网络上编造、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。

  最终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。(完)

(原标题:网络推手秦火火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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